暑期辅导短信轰炸构成侵权吗
来源:光明网     时间:2023-07-12 07:36:51

暑假来临前,学生和家长被各种辅导机构电话、短信疯狂轰炸,不堪其扰。辅导机构电话、短信疯狂轰炸,这种行为构成侵权吗?介绍几个案例,被侵扰的学生和家长可以参考一下该如何维权?


【资料图】

回复退订仍发促销短信是侵权

2020年4月,王先生的手机收到某食品公司发来的营销短信,于是致电商家要求不要再发类似的短信。但直到2021年4月,王先生依然连续收到了该食品公司的营销短信。于是,王先生按照短消息的提示,回复了“T”退订。结果时隔两个月之后,王先生又收到了同一家食品公司的促销短信。在向其致电后,商家称这是由第三方代发的。

于是,王先生选择了起诉,要求被告食品公司承担退订短信费0.1元,加倍赔偿短信退订损失499.8元,赔偿精神损失费5元以及交通费、误工费、文印费等损失45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食品公司未经同意,多次向原告王先生发送广告信息,构成侵扰他人生活安宁的行为。法院判决被告食品公司向王先生书面道歉并支付短信息退订费损失0.1元、其他合理开支9.9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为了遏制滥用电话、短信轰炸的现象,广告法还为电信业务经营者规定了及时制止责任,在《广告法》第四十五条中规定了,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如受到辅导机构侵扰,被侵扰的学生和家长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格式条款不是挡箭牌

张先生为方便扣缴交通违章罚款,办理了一张某商业银行的畅通卡。此后,张先生手机上开始频繁收到该银行通过银行官方平台向张先生发送的商业促销短信。包括“购买指定车型信用卡分期活动”信息、“游轮境外旅游”信息等等。不断收到这些促销短信让张先生不胜其烦,但短信发送平台属于专用服务号码,不宜直接屏蔽,否则卡内资金变化等信息也将无法收到。

为此,张先生曾三次向该银行的官方客服平台发送短信,要求其停止发送。银行回复称,要求张先生拨打服务热线或者前往营业网点进行反映,但张先生尝试多次也没有结果。张先生遂将该商业银行诉至法院,要求该银行停止发送商业信息,赔礼道歉;赔偿原告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1万元,损失5万元。在收到张先生起诉状之后,银行立即停止了向张先生发送商业信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虽在《领用合约》中约定被告可向持卡人发送与信用卡有关的信息,该条款中“信用卡有关的信息”存在两种解释:可狭义理解为只包括身份确认、余额变动、消费提醒、转款到账等金融信息,也可广义理解为包括所有涉及信用卡的信息;该条款系被告提供的格式条款,根据法律规定,在格式条款具有两种以上的理解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即狭义的理解,因此《领用合约》并未赋予被告银行向持卡客户发送商业性信息的权利。最终法院判决银行承担本案的公证费,并以书面形式向张先生赔礼道歉。

学生或者家长在报名参加一些教育辅导机构时,常会登记个人信息,签订的教育辅导协议有时也会在不起眼的位置写上“联系电话将会被用于商业促销广告等用途”。但格式条款的签订并不能成为教辅机构免责的挡箭牌。未经持卡人明示同意或者请求,教育辅导机构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其所掌握的手机号码向持卡人发送商业性短信息。

长期错发短信也构成侵权

何先生手机每月都能收到银行发来的追讨他人房贷欠款信息的短信,虽然这些短信内容和何先生没有丝毫关系,但是何先生已经持续收到了好几年。期间何先生多次向银行反映该情况,银行的工作人员表示“非常抱歉在信贷系统上填错了何先生的电话”,然而银行始终没有将何先生电话从信贷系统删除,短信每月照发不误。

何先生认为银行出于故意或管理疏漏,将该银行诉至法院,主张银行侵犯了自己的人格权,要求银行停止侵害,停发他人拖欠房贷信息到自己的手机上,并且向自己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何先生不是住房贷款的债务人,但银行数年内每月通过信息平台把催收他人住房贷款的短信发送到何先生的手机上,尽管短信没有侮辱何先生人格的内容,但仍干扰了其个人自由和生活安宁,构成对何先生人格的侵权。法院判决银行立即停止发送他人的住房贷款信息的短信给何先生;银行通过官方信息平台以短信方式向原告何先生赔礼道歉。

日常生活中,存在自己手机号被他人误录的情况,经反馈后仍不删除误录信息的,则属于侵犯人格权的情形。人格权是公民的一种重要的合法权益,包括了公民个人自由权和生活安宁权。因此,当学生或者家长在遭遇教育辅导机构滥发商业性质信息的骚扰短信、电话时,应注意收集和保留证据,及时向有关行政部门举报、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诉讼主体问题,既可以起诉广告宣传的教育辅导机构,也可以起诉经营营销短信业务的公司。(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秦鹏博

来源:经济参考报

标签:

广告

X 关闭

广告

X 关闭